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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印发的《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据悉,《实施方案》由总体要求、任务措施、实施步骤、组织保障四部分和一个附件构成。公示办法出台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公示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明确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记录办法出台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记录办法,按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执法类别,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归档、使用等规范化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公示办法》由总则、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和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23条构成。《公示办法》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执法程序信息、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救济渠道信息等。过程中,区分不同环节,分为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以及事后公示等方式。同时,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记录办法》由总则、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六章28条构成。《记录办法》规定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一次性告知情况等11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等22项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的,应当对执法现场环境、现场有关人员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等6个方面重点内容进行记录。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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