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喜获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全国首个城中村改造立法了,老百...
- 【收案公告】凯诺拆迁律师介入海...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在广东云浮...
- 【收案公告】凯诺征拆律师团队介...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电话:400-678-5000
QQ :1654176209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11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副区长王垚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一起以门头沟区政府为被告的征收补偿决定案。
同一天,北京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王群、海淀区司法局副局长韩冰、丰台区司法局副局长倪贵东分别代表各自单位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据报道,近期还有延庆、顺义、大兴等多个区的副区长出庭应诉。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司法局获悉,今年以来,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超3200次,超过去年全年人次且增量明显。
为何出庭
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比较好
19日,王垚全程参与庭审,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与辩论。王垚结合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及争议化解等充分发表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这起征收补偿决定案涉及的项目是门头沟区重要民生项目,用以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解决消防治安隐患。
王垚称,门头沟区政府将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抓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持之以恒推动各项工作,并充分尊重、严格执行法院判决,根据判决妥善处理好本案相关善后工作。
就在上个月底,王垚还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合并审理的曹某某诉门头沟区军庄镇人民政府、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三案中出庭应诉。
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门头沟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马冬梅向记者介绍,这三起案件是由一件事情引起,原告认为自己在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依据是一张上世纪50年代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显示为个人土地,“但那张证已经无效了,我们国家土地只有国家、集体所有。”
经劝阻,当事人没有停止翻建并拆除,村委会上报至镇政府,镇政府首先发出限期责令改正通知,无果后又下发强制拆除决定,随后实施了强制拆除。事件过程中,当事人还向门头沟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像这种拆违是比较敏感的,尤其可能涉及宅基地问题,我们注意到北京市要启动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这个案件是有典型意义的,因此认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会比较好。”马冬梅向记者解释为何需要门头沟区政府负责人出庭。
中国特色诉讼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确立10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的一项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分为应当出庭和可以出庭的情形。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教授金国坤解释,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安排,“根据一般诉讼规则,被告法定代表人可以本人出庭,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已成为一种法定义务。”
2014年11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获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正式获得国家法律认可。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此前撰文指出,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负责人出庭比率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相关内容还需要作进一步规定。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法院应当和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等。
出庭应诉体系
北京推动解决“告官难见官”“出庭不出声”问题
北京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起步较早。2011年,平谷区率先在全市启动该项工作。随后,北京市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系。
2023年3月,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解决“告官难见官”“出庭不出声”的问题。
《意见》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此外,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七种情形,鼓励行政机关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会使行政应诉效果大打折扣。《意见》提出,庭审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处长萧骊珠向记者介绍,多年来,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坚持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上升到制度机制层面,领导干部从不愿出庭到依法出庭,“量质齐升”的趋势正逐渐显现。《意见》实施后,2023年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784次,较2022年提高了58.6%。
自2022年起,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已连续3年在7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案件涉及行政审批及备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在2023年开庭审理的一起原告不服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案件中,崔杨当庭回应了原告依法获取涉案信息的路径和程序,又在庭后答疑解惑,消除其顾虑,原告撤回上诉。
出庭应诉意义
可“零距离”倾听群众诉求 有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马冬梅告诉记者,现在凡是给行政机关发了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的,基本都能配合出庭。
为何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金国坤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参加庭审活动,对庭审中反映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等问题,查找薄弱环节,挖掘深层次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零距离”倾听群众诉求,通过行政应诉建立感性认识,推动理性思考,进而改进工作,有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2023年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白皮书》显示,去年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一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1026件,败诉率9.4%,同比降低5个百分点。金国坤分析,这说明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不断提高。
“政府部门通过败诉案件查找依法行政中的薄弱环节,倒逼行政机关主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为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各系统各部门制定权力清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升行政权力行使的规范化、程序化水平。”金国坤解释。
萧骊珠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今年,北京市司法局再次动态调整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设置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街(乡、镇)负责人出庭应诉达标率激励性指标,以提升基层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性。
北京市司法局也将搭建领导干部了解社情民意的平台,推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来源: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