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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发布日期:2024-06-11点击率:31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佛山市2023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系统介绍过去一年佛山法院在行政审判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成效。

  2023年,佛山两级法院坚持能动履职,依法行使行政审判职能,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助力建设法治政府,为佛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数据显示,2023年,全市法院共新收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3327件,其中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107件。

  白皮书指出,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空间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公安、经济管理五类,占比达77.8%,各区案件数量与经济社会活跃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18件,败诉案件类型主要为违法建设整治执法案件。从败诉率看,全市行政机关败诉率5.6%,同比下降近五成,创近年新低,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应诉水平稳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力度日渐加强。

  过去一年,佛山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会同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构建行政争议诉前、诉中、诉后全链条化解机制,做实“首接责任制”,以机制保障行政机关主动纠错、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性,2023年共计392件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占审结案件数的18.6%,同比增加103件,成效良好。同时,通过强化诉源分析、用好司法建议、开展法治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编印审判资讯等举措将行政审判的触角向前延伸,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2023年,全市法院就涉行政执法事项向行政机关发出各类司法建议11份,全部得到行政机关的反馈落实。

  白皮书显示,佛山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行政应诉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工作意见》,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2023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1446人次,同比增加420人次,出庭应诉率达到99.9%。

  典型案例解读

  1.佛山某食品公司诉佛山某街道办事处、佛山某区政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及裁判:

  原告佛山某食品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加工生产葛根粉。经抽检报告显示,被检葛根粉的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佛山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经行政复议,被告某区政府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某食品公司认为其不是食品生产者,不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遂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顺德区法院一审和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佛山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为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委托生产关系中,委托方依法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本案中,佛山某食品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加工生产葛根粉,双方实质系委托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佛山某食品公司作为委托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应对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某街道办事处据此认定委托方佛山某食品公司对案涉葛根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市场上存在多种食品经营形式,明晰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相关行政机关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前提。本案通过审理,明确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委托方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依法应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稳定、良好、有序的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

  2.潘某诉佛山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抵押登记案

  案情及裁判:

  谢某以其住宅作为抵押向工行某支行办理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银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后谢某伪造已还清银行贷款的证明并在被告某自然资源局涂销了案涉房产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然后又与原告潘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案涉房产抵押给潘某作为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潘某对谢某的上述伪造证明、涂销银行贷款抵押行为不知情,潘某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行某支行发现该情况后,向某自然资源局提出谢某提供伪造资料,造成该行抵押权被非法注销并再抵押他人的情况,要求恢复该行对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的第一顺位权利。其后,某自然资源局在系统上恢复了工行某支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但是未向潘某、谢某进行告知。潘某不服,诉至法院。

  该案经顺德区法院一审和佛山中院二审,判决撤销某自然资源局对工行某支行的恢复抵押登记行为。法院认为,某自然资源局错误注销工行某支行的抵押登记后,又为潘某办理了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且相关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潘某属于善意取得抵押权。而某自然资源局将工行某支行原享有的抵押权恢复至原登记时间,必然导致案涉房产的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明显会对潘某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某自然资源局未审核案涉房产是否有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等材料,径行为工行某支行办理恢复原抵押登记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自然资源局未审核案涉房产是否有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等材料,径行为工行某支行办理恢复原抵押登记的行为,导致案涉房产的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对第三人潘某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本案有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对促进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3.张某凯诉佛山某区人社局、佛山某区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案情及裁判:

  张某宗承包第三人佛山某公司的快递业务后,由张某宗聘用张某意进行快递派送工作。某日,张某宗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张某意前往分拣中心接收快递件时,因车辆失控撞到货车而致张某意死亡。被告某区人社局以张某意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经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决定维持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意的亲属张某凯即本案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该案经顺德区法院一审和佛山中院二审,判决撤销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法院认为,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本案中,佛山某公司将部分快递业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宗,违反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佛山某公司违法分包快递业务给没有快递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其应当对第三方聘用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若快递企业违法分包业务给没有快递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快递企业依法应当对第三方聘用的人员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该案处理对规范快递行业发展以及保障快递从业人员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促使有资质的快递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快递业务工作,同时为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系上“安全带”。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