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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你了解吗?
发布日期:2024-06-06点击率:34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结合新修订内容将行政复议怎样发挥主渠道作用、便民为民举措和公平公正审理等相关规定列举出来,方便大家了解。

  发挥主渠道作用

  01.巩固改革成果,构建高效、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第24条)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第27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第25条)

  对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28条)

  02.强化行政复议吸纳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更好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维持对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行政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基础上,增加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第11条)

  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

  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不服工伤认定结论;

  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等。

  03.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增加先复议后诉讼的前置情形。(第23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便民为民服务举措

  01.书面或者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22条)

  02.通过行政处罚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第32条)

  03.赋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第31条)

  04.审查期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30条)

  05.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20条)

  06.申请人可以寻求法律专业支持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17、18条)

  公平公正审理

  01.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第6条)

  02.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第35条)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第38条)

  03.申请人可以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第47条)

  04.审理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49、50条)

  05.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52、61条)

  06.突出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的地位

  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第63、64、65条)

  供稿:丹东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