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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白皮书显示:2021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4万余件,占全国1/12
发布日期:2022-06-24点击率:233

  6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各级法院聚焦疫情防控、食品药品监管、征收补偿、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重点案件加强司法审查,支持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诚信、合理行政,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4万余件,占全国的1/12.

  白皮书显示,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各级法院新收涉乡镇政府类案件较多,达4884件。此外,涉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自然资源、公安执法等案件也较多,分别为4632件、3337件、2601件和1962件。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努力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先后有3231件案件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调解方式结案。2021年,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8545次,同比增长46.6%,“告官能见官”已成常态,行政机关败诉3938件,“民告官”不仅能“告得上”还能“告得赢”。

  白皮书显示,随着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去年全省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4.2万件,准予执行率达88.5%,连续四年呈上升趋势。着眼民生关切,全年审结涉工伤、社保、环境、教育等涉民生行政案件1.16万件,审结涉“三旧”改造等城市更新行政案件1413件,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微改造”等发出司法建议185份,不断完善城市群和城镇发展体系,推进服务大湾区城市更新。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疫情防控、生态保护、加装电梯、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

  「典型案例」

  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职责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广东某食品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和2020年3月14日生产的“橘红树”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均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案件转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化州市监局”)核查处理。化州市监局分别立案调查后,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项共计51770.5元。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化州市监局调取了立案查处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决定对该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进行立案审查。2020年9月15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化州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进行整改。化州市监局答复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广东某食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而化州市监局在对该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橘红树”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未能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对该公司进行减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该食品公司仍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格情况,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化州市监局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化州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错登犯罪记录十多年未删

  雷州公安被判赔偿5万元

  原告江某在2003年11月、2005年8月被以犯有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为由,先后登记在“广东禁毒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江某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根据雷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及城外派出所出具的两份《证明》,本案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318的原告江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其系被当时办案民警错误当成湛江市另一位身份证号码尾数为0316的案外人江某。2020年7月9日,江某向雷州市公安局邮寄了关于删除错误登记的违法犯罪记录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请。该局于当日签收,至一审庭审结束时,仍未对江某被错误录入的前科犯罪记录作清除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州市公安局存在错误将江某作为犯罪前科人员录入公安系统的明显不当行为,事实清楚,但不存在法律规定侵害江某人身权的情形,江某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判决:一、责令雷州市公安局在七日内消除江某的违法犯罪记录;二、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江某不服,提起上诉。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雷州市公安局经江某多次反映仍未对错误登记的犯罪记录进行删除处理,致使该错误存在十多年,明显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江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予赔偿。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限雷州市公安局于六十日内向江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南方+)

  【来源:广东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