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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赠房,外孙女“不问自取”?法院:这种情况下赠与可撤销
发布日期:2021-08-09点击率:381

  祖孙俩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李老太将一套回迁房及2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赠给外孙女小朱,之后小朱及其母马女士“自行取走”了补偿款并代领了该房钥匙。老李遂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后,于近日上诉,最终北京一中院二审依据《民法典》等,判决撤销该赠与协议。

  李老太和外孙女小朱于3年前在这份《赠与协议》上按下手印,去年8月回迁房建成,马女士以其母老李的名义收房,并将钥匙交给小朱,但小朱尚未入住。一个月后,老李搬离小朱家后,发现银行卡里的4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于是报警。

  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小朱新建了一个微信号,并绑定姥姥老李的银行卡,分多笔小额转账给自己或他人后换取了20万元现金;老李搬离小朱家时没拿包,包内有身份证和存放存折、银行卡的柜子钥匙,小朱将包给了其母马女士,让她取出姥姥名下两张存折里共20万元,上述取款行为未经过老李同意。小朱自述将微信转账换取的20万元现金还给了老李,但未提交相应证据。马女士在派出所笔录中陈述,取走存折里的钱是因担心亲戚要分老李的财产,故取出代为保管。

  老李认为外孙女小朱冒领回迁房并擅自取走其存款,遂起诉小朱,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小朱则主张赠与合法有效,且房屋和钱款均已完成交付,不能撤销。

  二审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小朱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在房屋暂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条件下,其权利转移应以受赠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作为判断标准。另外,小朱也已实际占有拆迁补偿款。故法院不支持撤销该《赠与协议》。

  老李上诉,认为小朱和马女士冒用自己的名义领走房屋钥匙,钱也是二人擅自取走的,赠与标的物权利未转移,自己有任意撤销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首先,涉案回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未完成权利转移。即使考虑到回迁房的特殊性质,小朱从马女士处取得了房屋钥匙但未实际入住,且从取得钥匙的过程看,并不能显示出老李授权马女士将回迁房交给小朱的意思表示。其次,小朱明知老李没有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所赠拆迁款的意思表示,而马女士使用老李的两张存折取走20万元的行为未经老李同意。综上,因《赠与协议》中所涉回迁房和拆迁款均未完成权利转移,老李行使撤销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最终一中院改判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撤销该赠与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官提示

  赠与合同一签订,赠与财产就马上属于受赠与人了?并不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属于单务合同,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不动产或权利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或动产交付之前,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人,受赠与人不能“不问自取”。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