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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安庆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宜秀区大龙山镇等5批次。
具体详情如下:
安庆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宜政秘〔2020〕90号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69、82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第1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九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社区、燎原居委会、中心社区、总铺居委会、永林居委会、大桥街道办事处象山村、宜秀区大龙山镇新新社区飞入怀宁县飞地、大观区十里铺乡十里村飞入宜秀区飞地、大观区十里铺乡林业村、十里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约13.7435公顷,其中农用地10.0249公顷(耕地3.6805公顷)、建设用地2.4055公顷、未利用地1.3131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0.8783公顷。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宜秀区大龙山镇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743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594.4元/亩;征收宜秀区大桥街道、大观区十里铺乡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7292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区分局、宜秀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区分局、宜秀区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观区分局、宜秀区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2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三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桥街道办事处眉山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3.5054公顷,其中农用地3.1126公顷(耕地2.317公顷)、建设用地0.2777公顷、未利用地0.1151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7292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第3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区)十里铺乡林业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7545公顷,其中农用地1.5912公顷(耕地0.2938公顷)、建设用地0.163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大观区(高新区)十里铺乡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4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两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区)十里铺乡茅岭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1.7171公顷,其中农用地0.4002公顷(耕地0.4002公顷)、建设用地1.3169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大观区(高新区)十里铺乡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第5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特殊用地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林业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21.928公顷,其中农用地15.978公顷(耕地5.7131公顷)、建设用地5.95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大观区十里铺乡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第6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涉及一个地块,该地块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村、芭茅巷社区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0.4692公顷,其中农用地0.4692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大桥街道办事处叶祠村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9115元/亩;征收大桥街道办事处芭茅巷社区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60501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24号)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秀区分局或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来源:安庆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