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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次修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依旧明确:
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
与2017年12月发布的版本对比,本次修订版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更多的是对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一、对于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奖励措施,由市区政府自行制定,调整为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旧: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征收项目补偿方案时,可自行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
新: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由每户不低于2000元,调整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旧: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2000元。
新: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增加临时安置费标准,参考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
旧: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新: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自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7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页(http://zfcj.gz.gov.cn/)页面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83835548。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