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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如何审查征地批复的合法性?主要有两点
一是、相关部门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
事实上,土地征收并不是一件简单地事儿,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那就是难上加难,想必大家都知道,只有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征收方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不是一件简单地的,出于对耕地的保护,相关部门不可能对你申请征地事项说批准就批准,往往会从各方面去审查,只有确实是符合相关的规划或是计划等,那么,有关部门才可能会予以批准。
而且,最主要的是,能否拿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还要看征收方是否有将征收前置工作履行到位,这也是获得征地批复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没有将相关的土地征收前置程序落实到位,那么,所申请征地的事项就得不到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另外,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当要采取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的时间不能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公告期届满以后,相关部门需要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弄清楚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之后,需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征地补偿方案中要有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具体的情况,征收目的,以及具体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在拟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后,需要将该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后,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还需要组织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之后就是与被征地农民、土地所有权、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部门还需要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部门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
等到将全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落实之后,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申请征地,且有权批准征地的部门才有可能同意相关部门的征收项目。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被征收人自己一定要先审查一下土地征收程序征收方是否有履行到位,如果没有履行到位,被征收人则可以先行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有关部门针对他们的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征地批复落款日期是否是在两年内
如果土地征收程序相关部门有落实到位,那么,我们就要看征收方所拿到的征地批复文件是否是在这两年内作出的。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能按计划完成征收项目,在还未向有权批准申请征地的机关申请征地,或是已经申请征地了,但一直没有拿到批复文件,未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为了能将项目进行下去,往往会拿着很早以前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来糊弄广大被征收人。
但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征地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只有短短的两年,如果已经过了两年,或者说是征收方所出示的征地批复文件是其他征收项目的,那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事关老百姓的利益,如果发现相关部门未将征收前置工作履行到位,就以获得征地批复文件为由,强行占用土地,或是征地批复文件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