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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涉及巨大的利益。但也正因为征地拆迁会产生巨大的利益,所以也就导致许多人经不住诱惑,从而做一些违背法律法规,违背道德的一些事情。比如,在征地拆迁中,有的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为了在其中谋取不当利益,通常会谎报被征收房屋面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最真实的数量。
而且,有的征收人还会打着为国家降低征收成本的旗号,擅自截留土地补偿款,将这部分土地补偿款用于其他事情,要么就是直接以被征地农民不属于村集体成员等为由,拒绝向其支付该补偿费,将该部分补偿费装进自己的兜里。
事实上,像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在上演着,而且凯诺律师就曾代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其中一起案情是这样的。周某某在重庆某县有一处老宅和土地。后来该地方被征收,但是不仅自己,其他村民也都没有见到过相关部门发布过的任何征收文件,连最基础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都没有见过。
再后来,相关部门就开始不断地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经过一番折腾,很多村民经不住劝说便与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周某某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他认为,相关部门单方面制定不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体系的截止时间有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相关部门还存在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用于养老保险的情况。
周某某认为,相关部门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周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帮助自己维权。目前,该案件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那么,相关部门截留土地补偿费用于养老保险是否合法呢?
首先,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中的规定,禁止侵占、挪用、分摊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是法定补偿项目之一,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挪用、私分和截留等。
该部分补偿虽然归村集体所有,但是在村集体拿到该项补偿费之后,需要将80%的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擅自将每亩土地补偿费截留三分之一,甚至是三分之二用于别处,那么,原则上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而关于社会保障费的筹集,虽然说《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地方专门针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制定的实施办法。
比如《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均规定,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也就是说,社会保障费的费用是可以从土地出让金等其他收益中来提取的,并非说是可以从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中来提取。所以,相关部门截留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擅自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会被处罚吗?
作为被征地农民,此时可以先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他们查处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退还截留的土地补偿费。如果情节严重或是相关部门对此事置之不理,那么,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追究他们的责任。
根据《刑法》《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