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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个别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成功的情况下,通常会以各种理由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给强制拆除,有的则是什么理由也没有,什么文件也没有就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但是在把房屋强制拆除后,征收方却就赔偿事宜不进行协商,也不进行任何的补偿安置。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下我们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未经法院允许强拆房屋违法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征收方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趁被征收人不注意,不在家、半夜将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如果没有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内达成协议,或是说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征收方可以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搬迁的话,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实践中倘若征收方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是以各种理由直接强制拆除了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与征收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征收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绝谈赔偿,不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不过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还是我们之前说的,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以及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发布的一些文件材料,如果征收方任何文件都没有发布的话,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所获得的材料,找到他们的违法行为,然后再向法院起诉。
等到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那么我们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据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是未作出任何的决定,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之诉。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应及时申请赔偿
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以上两个申请行政赔偿的时间大家要记住了,一旦错过,就会对我们非常的不利。
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既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提起强拆行为违法之诉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但无论是以什么方式提出的行政赔偿,一般而言,只要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那么相关部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