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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为什么一定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目的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1-11-24点击率:29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被拆迁人如何获取征地拆迁信息?

  可实践中,相关部门不公开有关信息已成常态,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由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信息的不对称,征收方往往会忽略掉被征收人享有的知情权,只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而不向被征收人公布其他信息文件,此时,要想知道更为详细地征收情况,被征收人只能向别人打听,听一些小道消息。

  虽然这也是获得相关信息的一种方法,但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征地拆迁信息并不全面,而且,由于面临拆迁的人都是普通老百姓,所以导致部分被拆迁人所听到的一些小道消息与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内容会有差异。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相关部门只发布了征收公告而没有公布其他文件的话,大家可以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从而获得更具体、更全面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要保存好邮寄的单子,这个是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同时,申请书里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什么?

  而且事实上,一些征地拆迁案件,一般律师在接手之后也都会第一时间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什么呢?

  其实,我们上面已经讲到,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是有知情权的,且征收方也应当要依法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然而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不依法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也是时常发生。

  所以,被征收人要想了解自己家是不是在拆迁范围内,拆迁方是因为什么原因才实施的征收,其目的是什么,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征收项目是否获得了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首先就需要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材料。

  在获得材料这后,那么在律师的帮助下,我们便可知道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征收项目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相关规划和计划有没有进行论证等,这就是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其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为了收集相关证据,为以后维权做准备,有了这些证据,在律师的帮助下,那么我们就可以很快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然后针对他们的违法点,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没有答复怎么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相关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不过,实践中超常常有相关部门不是超期答复,就是作出不予答复的决定,面对此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若上一级部门不予处理,那么当事人可针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