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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省人民政府撤销征地批复,只因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发布日期:2021-11-25点击率:378

  在正式征收之前,也就是在依法报批之前,相关部门应当要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要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事项向被征收人公告。但是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却存在报批程序违法、含糊不清的情况,而且类似的情况还常常存在。

  凯诺律师就代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张先生等9人是河南省人,当地因经济发展,需要征收张先生等人在内的18个村的土地。此后,相关部门就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一天,张先生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征收土地确认书》并同被征地农户和相关部门就地类、面积、征地权属、地上附着物进行签字确认。之后,相关部门又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同年年底,相关部门编制并逐级上报关于乡镇建设征收土的批复,张先生等9人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获得批准。

  但是张先生等9人认为,相关部门在报批程序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而且在征收过程中,并没有保障他们的应有的权利。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人通过商量,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他们。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抓住征收方把柄

  凯诺律师在介入到整个案件之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了调查,与此同时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从获得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中发现以下几点违法行为

  1、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土地确认书早于征地告知书

  2、征地告知书没有及时的向被征收人送达

  3、征地报批的《征收调查结果确认表》及村委会出具的《征收土地确认书》中存在代签的情况。

  4、相关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将涉及该村土地开发用途填报为“住宅”,与其他征地报批材料不符

  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撤销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

  根据以上几点,凯诺律师当机立断的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当地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征地批复被撤销 保障了村民权益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捍卫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用途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而且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中也提到,征收土地的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被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调查情况以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相关部门要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并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没有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知情权、确认权等,违反了上述中的有关规定,侵害了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征地批复的这一行政行为,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讲,他们的权益是暂时的得到了保护,对相关部门来讲,要想再进行征地就得重新申请征地批复。

  凯诺律师最后要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调查、未依法作出告知书、未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征收调查表,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提出来,或是拒绝签订相关文件,尤其是征地补偿协议,一旦签订那么挽回损失的机会就变得渺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