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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日期:2021-05-28点击率:384

  不论是扶贫搬迁项目还是其他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收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都有一个雷打不动的原则,就是必须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严禁先拆后补,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违反上述规定,侵害被征收人权益,实行先拆后补的情况却数不胜数。那么此时,村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范先生在某村有一套房屋院落。当地为了解决村民房屋陈旧,改善村民居住环境等问题,决定组织实施旧村改造。之后,为依法收回改造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街道办向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自然资源局又向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准予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几天后,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同意依法收回xx村改造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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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后来,范先生觉得补偿标准太低,如果签了补偿协议,那么必定会让一家人流离失所,今后生活也将举步难行。于是范先生便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村委会却为了尽早完成搬迁活动,向范先生作出了《限期搬迁并腾空交回集体土地通知书》,并且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批复强制拆除了范先生的房屋。

  范先生认为,征收方强拆其房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于是将自己的情况向凯诺律师详细的阐述了一遍,并直接委托凯诺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范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涉案批复。

  但是一审法院却以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

  随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范先生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首先村委会作出的xx村户代表会议决议违法,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均严重侵犯了范先生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其次,村委会只是一级村民自治组织,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其作出的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明显违法,按照上述的规定,即使本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只要村委会员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要依法受理。而且,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还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

  最终,该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法院以范先生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在实践过程中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为名启动的拆迁项目中,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强迫村民搬迁、强拆村民房屋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村民在遇到村委会强拆房屋或是收到限期搬迁并腾空房屋交回集体土地通知书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