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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虚假评估,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9-12-20点击率:567

  2019年1月,某区人民政府表示,征收煤机厂南侧、某城16委地块,征收工作正式开始。同年5月初,刘某(煤机厂被征收户)持多张某机械厂自建住房、鸡舍等相关批件找赵某某(时任煤机厂征收组组长)咨询,赵某某答复,煤机厂出据的自建住房批件不能按房照使用,其闲置多年的鸡舍亦不能按营业用房认定。随后,刘某找到蔡某(时任市工商局稽查分局副局长)请其从中帮忙。

  同年5月28日在蔡某帮助下,刘某以其表姐名义在某区工商局办理了养殖场营业执照。同年6月中旬,刘某为使其购买的鸡舍能按照营业用房进行征收,找马某帮忙联络赵某某。马某按照刘某的意图送给赵某某现金10万元,请其从中帮忙。赵某某受马某请托,明知刘某购置贾家的鸡舍没有营业,而帮助其填写了“非住宅房屋评估审批表”、“某区房屋征收工企、营业、住改非房屋及住宅房屋评估申请表”,签名确认后报相关部门认定。

  同年6月下旬,区住建局、工商局等相关人员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认定申请,到刘某所购置的鸡舍实地踏查,最终认定为;连续经营10年以上营业用房(面积392.5平方米)。

  同年7月下旬,赵某某将收受的现金10万元返还马某,月末赵某某被调离,其征收工作全部移交。

  同年8月28日,接收赵某某工作的征收小组启动委托评估程序。区征收办公室与刘某丙(实为刘某)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经调查,此次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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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案中,赵某某接受刘某财物帮助其办事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马某“搭桥引线”的方式又该如何处理?北京拆迁律师作出如下解析:

  在本案中,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棚户区拆迁职务过程中,与马某相互勾结,随意行使权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马某为达到刘某的目的,积极联络相关人员,且与赵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赵某某的身份共同实施犯罪,使刘某的目的最终得逞,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而该案件直接造成国家损失近60万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金钱不是权力的诱饵,权力也不是金钱的奴隶,相关人员要始终秉公执法,营造阳光透明的工作氛围和建立有序的工作机制。不能因为一己之私而放弃职业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