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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有一些人打着“征地”的旗号,或是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取得土地,不经批准,然后肆意妄为的建工厂,给老百姓造成一定的损失。
周女士是广东省人,在该地合法拥有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在2006年、2010年开始,就分别有企业在周女士所在村的土地上开厂建房,生产营业,其中周女士承包的自留地和自留山也被强行建了厂房。然而,周女士对此是一无所知,于是周女士为了讨要一个合理的说法,四处奔波,寻问相关部门,可都吃了闭门羹。
在走投无路之下,周女士在当地找多个部门投诉举报,可是依旧是不了了之,于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周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在多方了解之下,委托了专注于征地拆迁维权案的凯诺律所的律师。
为了更好的帮助周女士,凯诺律师随即走访、调查了周女士所在地。回京后,为了摸清底细,凯诺律师指导周女士向当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违规占地公司的相关材料。可是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过了两个多月才对周女士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告知书》,告知周女士,违法占地的公司并没有申请相关材料,无法提供该信息。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这三公司并未依法履行前期的审批手续便开展建设施工,属违法建设,应当对其进行查处。
随后,凯诺律师又指导周女士向住建局邮寄了《请求查处违法占地建设的申请书》,请求当地住建局对这三个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是,住建局在收到周女士的申请后,并没有任何的答复。面对,住建局的不作为以及懒作为,凯诺律师启动了复议程序。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相关部门确认住建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住建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周女士查处违法占地建设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不过在实践中,像周女士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随着我国的发展,以及各地、企业不断的新增项目,大量的自留地、自留山以及耕地被企业侵占,被相关部门征收。
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要对被征收人妥善安置。可是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违法占地的情况。
此前自然资源部就通报了10起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而且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件。从通报的案件中来看,大部分是占地进行项目建设或是生态园林建设以及游乐场建设等。但是侵占土地,建设项目并不是有钱或是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就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有诸多的规定。凯诺律师就整理了以下几点:
一、项目建设必须要完成项目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经过国务院、省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此外建设主体需向市、县级政府土地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完成用地预审;之后需经由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完成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各个事项的审批缺一不可,没有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是违法的,也就意味着不能侵占土地,更不能进行建设。
二、建设不能直接占农民土地
无论是企业占地还是相关部门征地,都不能直接侵占老百姓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知,除了建设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项目建设时需要占用土地的,都不能直接占用村民土地,而且集体土地征收也必须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无征收为国有之后再划拨给相应主体进行建设使用。
三、占用农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从上述法条可以得出结论,审批手续是认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法性的重要依据,集体土地上所谓的审批手续即是俗称的“征地批文”。
但按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如果想得到征地批文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占用土地的目的,则往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直接占用集体土地,此时便涉及到违法占地,因此,老百姓在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涉及违法占地时,对“征地批文”进行审查就十分关键。
违法占用土地怎么维权?
无论是企业违法占用老百姓耕地,还是相关部门占用土地,对老百姓来讲那就势必要走上“民告官”这条道路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时,千万不要一味的退缩,广大被征收人应当要提高维权意识,要勇敢的拿起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