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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问题,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有哪些方式是可以选择,对于选择方式的差别也不明确,所以会出现随大流、犯纠结的情况。那么,法定的补偿方式有哪些呢?二者又有什么特点?如何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所以,目前征收补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以市场评估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此种补偿方式保障补偿的费用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特点,操作简单可以一次性解决补偿问题,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购房地址,防止出现因安置房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但是由于房价价格浮动较大,如果被征收方不能短时间内找到房源可能会导致货币价值减损。
另一种就是产权调换,即征收一方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征收方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其实质为用征收一方的房屋置换被征收原有的房屋产权,两房根据市场评估价计算差价,多退少补。其特点,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可以使得被征收人更加高效获取房屋,并且通过多退少补的方式使得自己到手的补偿数额合理,但是其对于房屋的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自由选择受限。
凯诺律师表示,法定两种补偿方式原则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是在实践中还要结合房屋的属性以及自身家庭情况与安置方案进行选择。如果房屋是为商业用房,选择货币更为合适,商业用房是面向市场,其对于地理位置的选择和消费人群的依赖性更强,所以需要由经营者自主选择地理位置;如果房屋本身附有租赁关系,此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解除合同关系达不成一致,此时选择产权置换更为合适,一方面可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益,另一方面以防出租人因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在每个家庭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安身的住所,更是承载着人们的特殊感情。当房屋被征用时,对于如何选择补偿方式应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有时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也不失为一种明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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