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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中时常会听到“违章建筑”与“临时建筑”,那么究竟什么是违章建筑?什么是临时建筑?二者有什么区别?又该如何获得补偿呢?
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所以,从概念上违章建筑与临时建筑是两个不同的,简言之违章建筑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认可下私自建立,本质上是违规现象,而对于临时建筑是临时使用土地,建筑物有使用期限,本质上是合法建筑。但是,两者也并不是完全没有交集,如果临时建筑超出有效使用期限,那么此时临时建筑就应该按期限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此时临时建筑应按照违章建筑处理。从其性质上可以看出,违章建筑可保护的程度小,临时建筑本质上是附带条件的合法建筑。那么,面对拆迁时,二者应该如何获得补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以,针对违章建筑,国家是不予以补偿,但是实践中面对个人私自毁坏违章建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也是需要一定的补偿;对于临时建筑,只要是在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可以获得补偿,而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照违章建筑处理,是不予以补偿。
拆迁过程中,有时拆迁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混淆违章建筑与临时建筑的区别,从而不给予被拆迁方合理的补偿,所以此时如何区分临时建筑与违章建筑格外重要。面对拆迁,凯诺拆前律师提醒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房屋属性,辨别拆迁方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保障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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