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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曾女士等人系湖北省A县居民,在该地合法拥有房屋,2018年,A县进行棚户区改造,而曾女士等人的房屋就在该改造范围内。但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曾女士未进行搬迁。随后,曾女士等人来到北京,当面咨询了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时祯奎律师,通过时律师的讲解,曾女士等人对相关的法定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经曾女士等人商议,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凯诺律所的时祯奎副主任及姚国东律师(实习)接受了曾女士等人的委托。
【办案掠影】
由于当地政策的不透明,导致曾女士等人提供的证据有限,而若想在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证据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为此,两位拆迁律师向此次项目的相关负责部门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相关文件批复。两位拆迁律师陆续收到了相关部门的答复,但一个多月过去了,两位拆迁律师始终未收到A县国土部门的答复。鉴于县国土部门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两位拆迁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在复议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因为曾女士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材料不存在,无法提供才未进行答复,但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即便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因此,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坐实。最后,A县政府作出决定:责令A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目前,维权行动还在进行当中,相信在两位拆迁律师的努力下,正义终将到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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