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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先生系浙江省A市B县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了土地,2018年8月,B县政府在何先生所在区域树立公路拓宽项目的告示牌,何先生才知道自己的土地即将面临被征收,但却没有任何机关对何先生等人进行书面告知。眼看施工在即,而相关部门仍旧没有任何消息,何先生便电话咨询了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和雪莲,向和律师了解了征地的相关程序问题后,何先生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遂决定委托拆迁律师维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律师接受了何先生的委托。
【办案掠影】
由于相关部门征地信息的不透明,为何先生的维权活动带来了阻碍,为此,两位拆迁律师经过商议,向该项目的负责机关B县政府及国土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何先生所在村庄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批复及全部报批材料,并以书面形式邮寄答复。在焦灼的等待后,何先生终于收到了县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何先生其所申请的部分内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已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要求何先生自行下载。收到答复后,两位拆迁律师便通过县政府告知的网站名称对相关信息予以查询,但并未查到征收何先生农业用地的相关征地信息。两位拆迁律师认为县政府的答复并未完全履行应尽职责,经过商议,两位拆迁律师向A市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B县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县政府对何先生的申请重新答复。
经过A市政府的审理,认为B县政府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何先生的申请予以了答复,但据答复内容而言,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事项,县政府告知了何先生获取的方式和途径,但对于其余的信息公开申请,县政府并未进行答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最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B县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县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何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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