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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赔偿可参照同楼栋另案评估价值,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价值已含土地价值不再单独赔偿
发布日期:2026-05-19点击率:5

  违法强拆赔偿可参照同楼栋另案评估价值,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价值已含土地价值不再单独赔偿

  裁判要点

  1. 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标准: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同楼栋、同户型、同结构、同年代且面积相当的另案房屋的评估价值(评估时点与本案相近),该评估价值已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无需再按征收补偿方案中“市场评估价上浮30%”的标准计算赔偿。2.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赔偿: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房屋评估价值已包含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当事人另行主张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赔偿,不予支持。3. 临时安置费与租房费的关系:临时安置费与租房费用在性质上均属弥补被征收人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支出,目的相同。法院已综合考虑当地房屋出租价格及当事人实际租房情况,酌定按每月一定标准赔偿租房损失直至房屋赔偿金实际支付之日止,足以弥补该部分损失的,不再另行支持临时安置费请求。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某,男,194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因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何某某、惠济区政府均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70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某某、审判员袁某某、审判员李某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2月3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再审申请人惠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何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因惠济区政府强拆案涉房屋引发,惠济区政府除了应当赔偿因强拆房屋造成的损失外还应给予各项征收补偿费,一、二审判决以赔偿代替征收补偿错误。关于房屋补偿,根据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上浮30%补偿,故何某某应获得的房屋补偿费为611,520元。何某某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面积为18.34㎡。一、二审判决以案涉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为由判定不予补偿错误。一次性临时安置费与租房费属不同内容,惠济区政府应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14,400元,一、二审判决认为支付了租房费就不给一次性临时安置费错误。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热水器、物业管理补助费、搬家费等各项搬迁补助费用9,071元都应予以赔偿,一、二审判决不予赔偿错误。请求判决惠济区政府支付何某某房屋补偿费611,520元、土地使用权补偿6万元、一次性临时安置费14,400元、各项搬迁补偿费9,071元,维持一、二审判决其他内容。

  惠济区政府申请再审称,1.另案中李某房屋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中何某某并未提交李某房屋的评估报告,也未提供李某案件的有关卷宗材料,一、二审法院也未依职权调取该评估报告供双方质证,直接将该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且案涉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房屋价值不能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惠济区政府作出的惠赔决字〔2019〕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行政赔偿决定)已对何某某房屋装修、室内外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水电气设施)予以赔偿。本案系因强拆行为违法导致的行政赔偿之诉,惠济区政府作出的1号行政赔偿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惠济区政府作出的1号行政赔偿决定,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济区政府强制拆除何某某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何某某具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因案涉房屋与另案中李某的房屋属同一楼栋上下楼层,该两套房屋面积、户型、结构、年代均一致,房屋价值相当,李某房屋的价值已由二审法院在另案中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鉴定,确定了价值,一、二审判决参照另案中李某房屋的评估价认定何某某房屋损失47.04万元无明显不当。因一、二审判决采纳的李某房屋评估价的评估时点是2018年,由此确定的价值已足以弥补何某某的房屋损失,故何某某主张按照李某房屋评估价上浮30%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土地损失问题,案涉房屋系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的评估价值已经包含了相应土地价值,一、二审判决对土地损失不予赔偿并无不当。关于临时安置费问题,临时安置费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除后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费用支出损失,与租房费用目的相同,一、二审判决综合考虑郑州市房屋出租价格及何某某在外租房的实际情况,酌定惠济区政府按照2000元/月赔偿何某某租房损失直至房屋赔偿金实际支付之日止,已经弥补了何某某的该部分损失。

  综上,何某某、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某某、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唐晓燕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