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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裁判:不具有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乡镇政府未查到相关信息后指引至其他机关不构成违法
发布日期:2026-05-18点击率:6

  重庆高院裁判:不具有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乡镇政府未查到相关信息后指引至其他机关不构成违法

  【裁判要旨】

  乡镇政府不具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亦非当事人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制作或初次获取机关。当事人向乡镇政府申请该信息,乡镇政府经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向可能掌握该信息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告知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构成违法。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渝行申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新区白市驿镇正街。

  黄**诉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人民政府(简称白市驿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5行终8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因存在违法错误而应被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答复主体职权依据错误,被申请人至今也找不到作出答复的职权依据。第二,案涉政府信息依法应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征地农转非花名册依据当时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应由再审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而征地红线图,因不是正规征收土地,场镇建设用地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在实施,相关建设用地红线图都是由乡镇负责,要么由其直接制作,要么由白市驿镇政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仍然由白市驿镇政府负责公开,答复不由其负责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亦应依法予以撤销。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白市驿镇政府陈述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履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职能职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未制作或获取过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属于该信息公开主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档案进行了充分的查找、检索,也未查询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白市驿镇政府与九龙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无工作上的联系和交集,客观上无法告知申请人该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进行告知并无不妥,并不影响申请人向该局申请信息公开以及获取其所申请的信息,更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前述事实,一审中依法举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

  本院认为,黄**申请公开的信息系“2006年到2012年期间,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场镇办理的零星征地所涉及的土地范围以及确定该批次零星征地的征地红线图;2006年到2012年期间,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人民政府场镇范围办理的零星征地所办理的零星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99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之规定,白市驿镇政府不具有履行征地补偿与安置的职能,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白市驿镇政府制作,亦无证据表明白市驿镇政府系初次获得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且经检索亦未能查询相关信息,白市驿镇政府不是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白市驿镇政府告知黄**可能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因合理原因未告知可能掌握案涉信息机关具体联系方式,并不影响黄**依据该指引行使申请信息公开权利,故其所作答复内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黄**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邬继荣

  审判员 叶 静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杨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