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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法院2022年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2-03点击率:146

  吉林法院2022年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案例一:袁某峰申请集安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一案

  简要案情

  袁某峰诉某参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集安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集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参业公司给付工程款100000元。逾期给付则给付131438.58元并负担利息。袁某峰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集安法院依照袁某峰的申请,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参业公司的压力机、模具、真空机等共计五项财产,向参业公司交代可以正常生产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2003年6月5日,集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06年3月27日,袁某峰向集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评估作价,集安法院未对外委托评估作价。2021年11月5日,集安法院恢复了该案的执行,又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吉0582执恢341号执行裁定,认为参业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参业公司现工商登记记载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另查明,集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依法执行的行为。

  裁判结果

  通化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袁某峰申请执行案件已执行终结,且从2003年申请执行至2021年被执行人参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已近20年,赔偿义务机关在已经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未依法执行,致使查封财产灭失,最终导致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在袁某峰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参业公司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袁某峰债权损失131438.58元应全额赔偿,并按2022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申请人袁某峰申请执行之日起,即2003年1月22日起给予赔偿。决定:集安法院于决定生效之日起赔偿袁某峰债权损失131438.58元,并从2003年1月22日起,按2022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时止。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法院未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国家赔偿案,对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依法执行,并造成赔偿请求人的损失,应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因法院未依法执行,导致被执行人申请查封的财产灭失,进而造成执行不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一方面,依法当赔则赔,有效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求偿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要坚决解决法院内部存在的执行问题,对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不遮掩,敢于承担责任。此类案件也为倒逼和规范法院执行行为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案例二:辛某恒申请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一案

  简要案情

  通化市东昌区富洋洗浴中心与通化市泉水湾洗浴中心的大股东为辛某富等人,辛某恒系辛某富的叔叔,先后负责两个洗浴中心的后勤采买及会计工作。因通化市东昌区富洋洗浴中心与通化市泉水湾洗浴中心涉嫌刑事犯罪,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对上述两个洗浴中心相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了查处,于2019年3月24日对辛某恒刑事拘留,又于2019年3月25日延长拘留至30日。2019年4月22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对辛某恒提请逮捕,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辛某恒构成犯罪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的证据不充分,未批准逮捕。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遂对辛某恒予以释放。

  裁判结果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辛某恒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依法延长拘留期限,后因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将其予以释放。经审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对辛某恒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时间亦未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鉴于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对辛某恒采取的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遵循法定赔偿原则。对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一方面要能促使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采取拘留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侦查刑事案件给予充分保障。因此,《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拘留赔偿采用违法责任原则。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对于办案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的刑事拘留,即使其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对当事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当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为了平衡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实现社会秩序管理,《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合法刑事拘留予以豁免,以保证公安机关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有效发挥国家赔偿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能作用。

  案例三:于某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简要案情

  杜某东与于某萍恋爱期间存在感情纠葛。2018年3月18日,杜某东因持刀阻止于某萍与他人交往被行政拘留十日,遂产生报复于某萍之念。同年6月4日,杜某东尾随于某萍至其家楼下,持从网店购买的尖刀连捅数刀,后因于某萍母亲王某秀赶到而逃离现场,并将尖刀弃于距现场附近的垃圾箱内。于某萍因单刃锐器刺创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当日12时51分许,杜某东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6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杜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某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财、王某秀经济损失共计30725.5元。于某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吉刑终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江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于某财、王某秀的贫困证明,于某财系伤残退役军人,患有眼疾、糖尿病、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王某秀也患病多年,无劳动能力。于某财、王某秀因生活陷入急迫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于某财、王某秀因其女儿被害、被执行人已被判处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致陷入生活困难,故于某财、王某秀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救助情形,应予司法救助。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于某财、王某秀的家庭困难程度及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于某财、王某秀司法救助金307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退役军人进行及时、多维救助的典型案例。省法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系退役军人,家庭生活陷入困难,依法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作出司法救助决定,缓解救助申请人的燃眉之急。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协调,当地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也依据相关政策,为救助申请人争取更多帮扶政策。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办理军人军属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一方面认真履行救助责任,完善政策供给、体现优先尊重,为军人军属撑起司法救助保护屏障;另一方面及时与相关救助职能部门衔接,形成司法救助带动社会救助的工作合力,促进司法救助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衔接,让军人军属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情。

  案例四:王某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简要案情

  王某英诉白某伟、白某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吉03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经该院委托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前赔偿王某英经济损失105192.28元;2.白某伟赔偿王某英经济损失19000元,于2020年8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10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11月22日前给付3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英两次向公主岭法院申请执行,因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白某伟、白某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主岭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杂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王某英因交通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王某英因生活陷入迫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王某英因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未果导致陷入生活困难,故王某英的救助申请符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救助情形,对此救助申请应予支持。综合考虑救助申请人王某英的家庭困难程度及吉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参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英司法救助金1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救助申请人的困难状况,决定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案件办理规定(试行)》,通过使用“吉林省司法救助慈善基金”对救助申请人进行及时救助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慈善总会联合设立的“吉林省司法救助慈善基金”,是对司法救助财政专项资金的拓展和补充,所募款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吉林省司法救助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的材料和事实,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合议庭研究同意,逐级层报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移送省慈善总会,由省慈善总会依据政策规定进行复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反馈情况。省法院通过借助我省成熟的慈善事业平台,创新性推出“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的新型救助机制,开启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司法救助的新模式,为加强民生权益保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提供积极助力。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