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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强行装修,不具有合法性
发布日期:2023-02-02点击率:160

  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强行装修,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要点

  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强行装修、非法占有他人房屋,其本身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主张占有涉案房屋系善意占用并进行装修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在劝阻、制止当事人无效的情形下,为了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排除妨害,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该房屋装修部分进行必要拆除,拆除的装修部分亦没有超过私力救济的范围。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报案后进行受案登记,对涉案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后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以不存在违法事实终止案件调查,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1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超。

  委托代理人杜绍申,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北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苏卫军,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区长。

  原审第三人吕*义。

  再审申请人冯*超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吕*义治安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鲁10行终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超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冯*超在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强行装修、非法占有他人房屋,其本身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主张占有涉案房产系善意占用并进行装修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接到报案后进行受案登记,对涉案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收集相关证据,后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以不存在违法事实终止案件调查,虽然超出法定办案期限构成程序违法,但对冯*超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一、二审判决确认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并无不当。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受理、答复通知等法定程序义务,确认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冯*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云阁

  审判员 曹林灿

  审判员 许 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超群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