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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昇公司诉太原市万柏林区城乡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8日,宏昇公司与原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宏昇公司在万柏林区主要街道和商业街道等路段免费设置、安装智能垃圾箱,协议期限至2025年4月28日,宏昇公司在协议期限内拥有箱体广告经营权。协议签订后,宏昇公司出资购买并安装了346台智能垃圾箱,和淖盛公司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将智能垃圾箱广告位有偿出租给淖盛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至《合作协议书》终止之日止。2019年,万柏林区组建万柏林区城管局,承接了原万柏林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相应职能。同年10月,万柏林区城管局将案涉智能垃圾箱拆除。宏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投资成本、租赁收入、广告更换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59996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万柏林区城管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拆除的垃圾箱返还宏昇公司,并在三十日内对宏昇公司依法采取补救措施,驳回宏昇公司其他赔偿请求。宏昇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万柏林区城管局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应赔偿宏昇公司损失,返还垃圾箱已无必要,但宏昇公司为履行协议购买、安装垃圾箱付出的成本,属于直接损失,自拆除之日起尚余六年经营期间,万柏林区城管局应按照投资成本的60%进行赔偿。广告租赁费收入尚需该公司在剩余年限中付出管理成本和承租方履行《广告位租赁合同》,酌情计算六个月收益为妥。广告更换费用并非解除合同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不予支持。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万柏林区城管局支付宏昇公司各项赔偿款共计1511328元。
【典型意义】
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但该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因行政机关不当行使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万柏林区城管局在未与宏昇公司进行协商并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即拆除正在使用的垃圾箱,以事实行为单方解除了行政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有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来源: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