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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那这个跟我们农民拆迁有关系吗?
既然是行政赔偿,自然有,当然有。
01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指出,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就是说,起诉确认强制拆除、强行清表土地等行为违法是主张行政赔偿的前提。未提起确认违法之诉而直接诉请行政赔偿的,法院会认为被征收人同时提起了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不过在实践中,更多被征收人会选择先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待诉讼结果出炉后再考虑行政赔偿的事情。
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确认强拆违法诉讼本身即具有督促政府履行赔偿、补偿责任的作用,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协商、沟通平台。如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行政赔偿程序也就无需再启动了。
02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指出,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03
被征收人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关键程序要求,大家一定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1、所谓“有受损害的事实根据”不同于对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各种损失的具体证据。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环节而言,具体的证据是“可以没有的”;
2、被征收人在单独起诉索赔前需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书面的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如果没申请就直接向法院起诉,是有可能被不予受理的。从“解铃还须系铃人”的角度出发,先由违法拆除行为的担责主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再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是比较有利于解决赔偿纠纷的做法。
3、一定要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