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律师网—北京行政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行政律师  著名行政律师
“江细莲在看守所服毒身亡案”获国家赔偿98万元 家属不认可“次要责任”将继续上诉
发布日期:2021-12-20点击率:293

  12月19日,记者从江细莲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家属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已正式出具赔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看守所在江细莲死亡事故中的责任是次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酌定赔偿义务机关余干县公安局承担40%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责任,同时,余干县公安局赔偿死者家属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979032元。

  江细莲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不认可这份赔偿决定书认定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承担次要责任的说法,认为赔偿决定不合理,将会继续上诉。

  20年前老太在看守所服毒身亡

  20年后家属申请国家赔偿

  封面新闻曾报道,江细莲于1997年5月份和儿媳彭某还有孙女待在家中,当天彭某因中毒被送至医院,几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在当地警方调查后,江细莲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之后被关押在余干县看守所,警方调查结果显示,彭某系中毒死亡。

  但1998年,在看守所羁押的江细莲缺突然死亡,死因是服用毒鼠强中毒。这一结论,遭到家属质疑,江细莲儿子曾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母亲不可能毒杀儿媳,在看守所服用毒鼠强也没有理由,因此家属从事发至今,一直在为江细莲的非正常死亡而奔走。

  这笔赔偿费用里面包括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1810020元(按照2019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90501元计算20年),支付多年申诉、控告、信访等实际支出费用、差旅费32740元、误工费192888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810020元等共计390万元的赔偿申请。

  而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江细莲死因表述为服毒鼠强中毒死亡,并对鼠药来源分析了两种可能性,同时指出看守所存在查监检查不严、严重贻误抢救时机等履职过错。

  事故发生期间,余干县看守所没有配备女性工作人员,在江细莲入监时未对其进行检查,且在事故发生时,余干县看守所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认为江细莲只是闹情绪,没有及时送医而是找个体医生救治,其处理过程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国赔申请一波三折

  家属不认可公安局承担“次要责任”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看守所系负有羁押监管职责的特殊场所,其对被羁押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二余干县看守所未尽到相应查验、预防职责,致使鼠药流入监号,其履职错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江细莲服毒死亡之后果,存在的履职过错行为与江细莲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关于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江细莲服毒死亡,看守所存在如上所述的履行监管责任失职、失察以及贻误抢救时机等过错但该过错并非导致江细莲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看守所在江细莲死亡事故中的责任是次要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全案的事实,酌定赔偿义务机关余干县公安局承担40%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责任。

  最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余干县公安局作出的余公刑赔驳字[2021]1号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撤销上饶市公安局作出的饶公赔复决字[2021]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由余干县公安局赔偿江细莲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7790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以上共计979032元,驳回赔偿请求人其他赔偿请求。

  对于这一决定,12月19日,江细莲家属告诉记者,他们不认可这样的说法,将会继续上诉,“人是非正常死亡,毒药来源也没有查清楚,我们不同意公安机关承担次要责任的说法。”

  来源: 封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