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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人们对政府依法行政的需求越来越高,杨某在镇政府拆迁自己房屋过程中认为有程序上的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18年2月28日对杨某违法建设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驳回杨某的赔偿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原系某村组的村民,其原宅基地所在的村组土地于2013年12月13日被全部征收。2014年1月13日政府发布控建通告,杨某被征收的宅基地位于控建范围,市政府授权镇政府负责控违工作。杨某在无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在原宅基地上建设平房。2018年2月12日,镇政府向杨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8年2月28日,杨某在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的情形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将杨某的房屋拆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杨某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镇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在强制拆除之前,镇政府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催告杨某履行义务。在催告未果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但镇政府在对杨某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未履行催告程序,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给杨某,其强制拆除行为显然已违反上述规定,镇政府于2018年2月28日对杨某的违法建设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虽然镇政府对杨某的违法建设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是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赔偿。杨某的房屋系违法建设,不属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杨某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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