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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棚户区改造、旧地改造等拆迁项目日益增多,其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加着,很多老百姓在觉得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是非常低的时候会拒绝与拆迁方签协议,可是被拆迁人的这种做法往往会遭到拆迁方各种霸王硬上弓的违法行为,比如断水、断电、断路,甚至是强拆。
案情简介
林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村人,福建省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旱地0.39公顷、园地4.72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6952公顷及其他农用地0.317公顷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年,当地相关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此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随后,当地相关部门发布《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同年次月,有关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
可是由于林先生对征地补偿不满意,所以并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是林先生的这一行为却引起了当地相关部门的不满,次年,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
林先生自行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提出了国家赔偿,可是结果并不理想,随后委托了凯诺律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
本案中,给予林先生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保障不了当事人被拆之后的生活。同时,房屋在没经过林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实施了强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对此凯诺律师认为,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或是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请求国家赔偿的,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价,且可获得的赔偿有房屋价值的损失、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
除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之外,是否可以要求国家赔偿以外的精神赔偿?
征地拆迁案件根本纠纷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01
违法强拆造成被拆迁人人身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地拆迁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也常常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那么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那么,作为受害者或是受害者家属就有权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02
合法拆迁但因过失造成人身损害或是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才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是如果因合法强拆而造成损失的话,那么被拆迁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人身纪念意义物品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是拆迁手续齐全且合法,只要地拆迁过程中造成过错,那么,相关部门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03
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物品的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强拆过程中,造成上述物品损害的,其所有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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