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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纠纷律师:被征收人会在什么情况下收到补偿决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在正式占用土地,拆除房屋之前,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总会有一些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当征收方要求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其便会拒绝。
正常情况下,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因为一旦签订协议,那么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且也会被征收方认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没有异议。所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是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一定的时间。
但是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此次征收项目比较着急,属于重大的建设项目,那么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可能就会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针对的主要就是没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因此并不是每一位被征收人都会收到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