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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师: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征收方能直接强拆房屋吗?
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如果征收方想要尽快拿到土地,尽快推进土地征收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多次之后,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即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就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法定程序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当然了,只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还不行,还需要保障被征收人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权利,只有过了救济期限,那么征收方才可以去做接下来的征收工作。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救济期限内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若想实际占用土地,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其才可以实际占用土地,这是合法取得土地的合法途径。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绝大多数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往往会直接采取暴力的方式取得土地,比如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导致被征收人家里的物品以及家具全部毁损等等,这种暴力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