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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签订协议可以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并可以时刻约束着双方责任。协议作为双方的一份基础保障,被征迁人在签订时万不可大意。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询问被他人代签的问题,那么你知道拆迁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签吗?今天针对这个问题简单介绍一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由相关征收部门与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但因某种原因,产权人无法亲自签订需要他人代签时,可开授权委托书,并做公证,在授权委托书中应该明确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号等具体信息,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具体信息,说明什么原因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签字,注明代理权限,例如只限代签等。这种明确委托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
由于签订协议的不规范,经常会发生无效协议!请各位被征收人注意。
一、非产权人无授权委托书代签的
某地方的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拆迁项目,可能会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的亲属帮助代签,经常出现,父宅房屋拆迁而子女代签或者子女的房屋由父母代签的情形发生。即便是代签人是亲属也无代理权。所以,上述代签,未经被拆迁人追认的,协议无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三、以胁迫方式签订的
有些征收方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逼迫大家签字,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的意思。比如:找社会人员骚扰、断水断电、或以工作的方式来吓唬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同样,我们也需要认清征收主体是谁,不要盲目签字,被授权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要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