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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房屋拆迁有必要申请证据保全吗?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应符合哪些规定呢?
发布日期:2019-06-11点击率:283

  早在多年前,征地拆迁的初衷是为了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的原土地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然后拆除、清理掉原有建筑,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公共利益!

  但是近几年,随着征地拆迁项目的增多以及利益的驱使,在征收过程中常常存在违法行为,如征收程序不合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偏低等,有个别地方连被征收人基本权利都保障不了甚至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各种理由强拆掉也没有清点屋内物品等。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针对强制拆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强制拆除之前相关部门应当要进行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其次,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不过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征收方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同时,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方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同样,在拆迁之前,征收方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为什么要办理证据保全呢?

  凯诺律师认为,办理证据保全是因为很多时候被拆迁人不能直接参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而是由相关部门替代所签的,或者是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决定书存有很大的争议而不愿搬迁的,也就是说,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拆迁以后会不复存在,如果双方出现矛盾纠纷,由于没有相关证据,那么就很难说清楚是非或是难以查明。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做好证据保全是十分有必要的,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可缓解已经存在的社会矛盾。

  那么,除了必须要办理一般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规定之外,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还应符合哪些规定呢?

  第一、公证机关应当及时的通知被征收人到场,但如果被征收人拒不到场的,公证机关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对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的物品应当对所有物品都一一的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以及记录上活动的时间、地点,然后由公证机关相关人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如果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公证机关的相关人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

  第三、在物品清点登记后,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机关相关人员要监督拆迁人对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对于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征收方应当制作通知书、通知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被征收人过了期限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征收方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物品的所有人承担,提存期间,该物品的财产收益归物品的所有人所有,风险责任亦由该物品的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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