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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错误怎么办?怎么解决?是否可以告?
发布日期:2019-06-06点击率:445

  做任何一件事情,都要有一定的程序,只有程序正确且完整才能把事情做到完美!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很多执法人员在进行征收或是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常常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和拆除工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导致被拆迁人遭受损失。

  那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但执法程序错误怎么解决?是否可以告呢?下面凯诺律师通过最高院一则案例来告诉你!

  案情简介

  2009年,仁化县因规划建设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需要征收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部分土地,而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正好也在被征收的范围之内,但未经过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建筑。此后,相关部门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小组张贴《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通告》《征地预公告》以及《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然后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呈胜等三人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在2009年、2013年相关部门分别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叶呈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

  2013年7月12日凌晨,在没有发布强行拆除通知以及公告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便组织人员对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随后,叶呈胜等三人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叶呈胜等三人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虽然叶呈胜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相关部门对叶呈胜等三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瑕疵。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凯诺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即便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相关部门在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然后在当地张贴公告,同时也不得在夜间或是法定节假日进行拆除,这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的。

  如果相关部门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就私自强制拆除房屋的话,那么则就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诉讼的。

  实践中,像叶呈胜等三人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相关部门通常为了达到拆除的最终目的,往往会使出各种杀手锏,但相关部门这种规避法律程序,想蒙混过关的情形不只有以上情形,以下这些情况被拆迁人也要注意,也属于执法程序错误:

  1、告知的时间次序颠倒,即先处罚后告知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先处罚后告知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凯诺律师认,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一般都应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

  2、告知的内容不完整,包括告知的事项不明和告知的权利不充分

  告知事项不明,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告知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没有告知将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告知的权利不充分,主要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程序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虽然告知了但却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对此凯诺律师认,如果相关部门在告知程序中未能如实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等,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则应视为相关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3、告知的形式不合法

  实践中,有的相关部门采取口头告知,有的采用笔录等,但是因形式不一样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告知程序形式进行严格的规定,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合法的行为发生。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普通的房屋拆迁中,依旧有个别相关部门为了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通常以违章建筑的方式降低补偿的情形,因此,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仔细分辨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迁范围内,是否真的属于违章建筑,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提前介入,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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