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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都出台了,你还敢觊觎我的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8-12-26点击率:233

  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了反腐倡廉工作,许多省市的官员“落马”,这些官员大多存在着贪污、挪用公款的情况。而在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受理的大量征地拆迁案件中不难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的情况也极为常见,这些官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无视百姓的辛苦,将国家拨给百姓的征收款据为已有,使得百姓得不到满意的补偿,官民矛盾不断激化,越来越多因为得不到满意补偿的百姓开始走上信访之路,有的甚至更加极端,最后,就因为这些官员的贪念,改变了彼此的人生轨迹。

  今年,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替代了之前的《行政监察法》,将主要焦点放在反腐败上,在一定程度上,这部法律可以说是一部反腐败立法。此次《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监察机关在行使其监察职权时的独立地位。其次,此次《监察法》扩大了其监察范围,上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下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都被纳入了监察的范围。在此次《监察法》出台之前,存在很多村委会干部擅自侵吞补偿款的情况,但由于当时我国相关的监管不够,一些村委会干部逃脱了我国法律的监管,使得他们的贪念日益增加,造成了我国越来越多的“小官巨贪”现象。正如《人民的名义》里的赵德汉,虽然职位不高,但却在其任职期间凭借着自己的权利谋取到了巨额利益,而当检察官在他的家中搜出了大量现金后,他才彻底崩溃,在最后,他悔恨的说出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而对于村干部而言,大部分也都是农民的身份,在成为村干部的时候,也曾喊着要为百姓干实事的口号,而慢慢的随着在职时间的不断增加,当年的使命感慢慢被自己的贪念所侵蚀。

  现在,贪污征收补偿款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的重视,而《监察法》更是明确指出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的管理,开始纳入国家监察,这七项费用主要包括: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然而村委会干部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委会干部如果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侵吞了公共财产,仍然可以贪污罪论处。在一定程度上,《监察法》中对村委会成员对征收补偿款的规定是对《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也代表着无论官职大小,只要存在侵吞百姓补偿款的现象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凯诺律师希望,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改变的不止是两个字,它代表着我国司法环境的进步,也代表着我国反腐败的决心。我们由衷的希望在新的《监察法》下,不再有人侵吞百姓的补偿款,让补偿款真正的补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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