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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被征收人的补偿是否合理是由征收评估报告决定的,在实际拆迁中很多被征收人往往因不了解评估程序或是评估的重要性,因此而丢失了本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的征地拆迁,征收方往往为了压低征收成本,会通过各种手段压榨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而最容易成功的阶段就是房屋评估环节。那么被征收人应该从评估中的哪些方面得知征收方存有猫腻呢?
一、从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的,不能直接是征收方单方面的决定。
凯诺拆迁律师说如果在房屋评估阶段,征收方单方面的就决定评估机构的话,那显然这当中就存在违法行为,显然是剥夺了被征收人应有的权利。
二、绕开谈判直接让被征收人签字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就是评估报告出来以后不和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也不给被征收人看评估报告,就让被征收人在房屋评估报告上面签字,同时拆迁方还会告知被征收人各种的好处等等福利,诱惑被征收人签字。在不懂专业评估程序和套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很容易经不住诱惑签字的。
在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听信征收方或是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花言巧语,要不然会直接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三、不在评估报告上面盖章签字
我们都知道一份有效的文件,一般都是要盖上章签上字的,对于不在上面签字也不盖章的原则上是不生效的。但有的评估机构往往是倒着程序实施的,当你拿到上面没盖章没签字的评估报告的时候很有有可能是对方的一个基础报价,并不是正规的评估机构所出的评估报告,只是想让你先核对,然后核对完了签协议,之后才再做评估报告。
四、不按市场价进行评估
房屋评估时,不同的房屋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统一评估方法。一般来说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出来的结果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先咨询专业人士或是拆迁律师,过后再做决定,以免有所损失。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然后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给予被偿。
成本法根据评估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来求取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的说,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这个方法可根据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现在和未来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
对于上述几种评估办法,在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人更有利的是市场比较法。且不管怎么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根据房屋的具体实况给出合理的补偿。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或是不服的话,可以及时的咨询评估机构,而评估机构也应当向被拆迁人解释依据原则、程序等,当然,被拆迁人如果对原来的评估机构有疑问或是达不成一致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或者,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征地拆迁是大事也是比较复杂的事,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当中的任何一项程序,如发现拆迁程序有问题要及时的向上级部门反应,反映无果的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调查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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