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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而今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仍然是本着以最大限度的调解行政纠纷。那么,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征地拆迁纠纷案有何影响呢?
强拆案的起诉期限有所缩短
按照新行诉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但这其中有两个重要点,一个是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诉权,另一个是起诉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强拆时,要想维权起诉相关部门强拆违法,需要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可是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在强拆前根本不予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通知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且一般地征地拆迁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因各种理由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尝试信访、举报等方式解决,这种维权时间久不说,而且问题也不容易得到解决,等到要起诉时才发现已经错过了维权的期限。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应当首先法律途径来维权,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而损失利益。
强拆案件中损失数额举证难有所改善
征地拆迁中强拆强征现象非常的多,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强拆强征发生的时候,多数情况下相关人员阻止被征收人在强拆现场拍照录像,因此当事人在事后委托了专业拆迁律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赔偿也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不过新的行政诉讼解释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中,如果政府在强拆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难以确定的,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强拆方举证损失情况。对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凯诺律师说提醒大家在强拆时被征收人能拍摄的,要及时的拍照录像留证据,但切忌鲁莽行事,同时在无法拍摄的情况下要先确保好自身安全,不要强行留证,以免得不偿失。
不要盲目诉讼,否则无法立案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遭遇征地拆迁的当事人,在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时候通常都会采取信访、举报等渠道解决问题,如果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有的当事人还想着直接起诉信访行为,但随着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所以法院也不会受理。
但如果信访机关超期不答复,可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这个是可以在法院立案的。
虽然新的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做了新的规定,但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只要把握好维权时间,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就能够在有效的时间内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或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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