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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
文章导读
就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问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曾发函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在矿山关闭退出决定中明确矿山关闭后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人,并通知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的待解除后直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尽管文件明确了采矿许可证注销条件和注销程序,但显然文件回避了一个更关键问题,即关闭矿山的采矿权如何补偿问题。采矿权是采矿权人的用益物权和合法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23、121条和第42、44条之规定,关闭矿山相当于取消或提前收回采矿权人的采矿权,理应按照决定关闭时的采矿权价款等给予相应补偿。此外,从程序上看,注销许可证属于收回或灭失采矿权,发证机关在接到矿山关闭决定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是否应当通知采矿权人,告知当事人陈述和复议的权利?采用直接注销在法定程序上是否妥当?
通知全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
自然资办函〔2019〕1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和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政策措施,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对涉及各类保护区和去产能煤矿矿山关闭退出工作。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做好以上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在明确相关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后,作出关闭退出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应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采矿许可证号、企业名称、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查封、抵押备案等情况的,应待查封解除、抵押解除后予以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关闭退出矿山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情况应向社会公告。关闭退出矿山矿业权注销后,对于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仍由原企业履行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限定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修复任务;对于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修复的,应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1日
来源:专注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