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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会议纪要:民事合同无效是否必然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
案情摘要
A公司、B公司向商务部提交外商并购B公司的申报材料,其中包含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商务部作出《批复》,同意股权转让,B公司获得《批准证书》。后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虚假协议而确认无效。C公司以上述协议被确认无效为由,向商务部申请撤销《批复》《批准证书》,商务部认为如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认可C公司所在地政府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维持《批复》和《批准证书》的效力,不予撤销。C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判令商务部重新作出决定,撤销《批复》和《批准证书》。
法律问题
行政许可依据的民事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是否一律予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应当如何适用?
不同观点
甲说:民事合同确认无效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当事人为获得行政许可,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民事合同,民事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后,行政机关核发该行政许可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乙说:民事合同确认无效的,不必然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
不能简单以行政许可审批中所依据的民事合同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即判决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审批所依据的民事合同无效,行政许可审批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撤销,但是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将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不予撤销。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不予撤销,判决确认违法保留效力。参照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判决相关民事合同被确认无效为由,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7月出版 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