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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要求非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对于构建诚信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和认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呢?本文据此对相关裁判规则和观点进行了一定梳理,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参考借鉴。
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行政相对人虽曾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禁止从事渔业养殖的通告,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该行政行为有效——欧某某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案例要旨】行政相对人虽曾获得从事渔业养殖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实际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禁止从事渔业养殖的通告,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该行政行为有效。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举措,有力保障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的功效实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在行政许可信赖基础的认定上,将“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作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之“依法取得”的补充,其标准具有合理性——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许可案
【案例要旨】在信赖基础的认定上,本案对《行政许可法》第8条中的“依法取得”进行了限缩解释,发展了“依法取得+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标准,即不仅要求当事人取得许可的过程和手段合法,也要求行政许可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其标准具有合理性。至于“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意指依一般人的智识和生活经验即可认识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行政违法行为,相对人当然不应予以信赖,据此也不应认定其构成信赖基础。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14期
3.复效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除了判断受益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否合理信赖外,还应判断对负担相关人的利益保护是否尽了合理的注意——郑某某诉霞浦县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案例要旨】复效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除了判断受益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否合理信赖外,还应判断对负担相关人的利益保护是否尽了合理的注意。复效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改变应否受信赖保护的限制,应权衡相对人信赖利益与相关人利益保护。若相对人有合理信赖,又对负担相关人的利益尽到合理注意的,撤销与废止此种行政行为应按照授益行政行为来处理,即信赖保护原则发挥作用,限制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复效行政行为相对人侵害他人权益的,不能获得信赖保护。
案号:(2007)霞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14期
4.行政机关因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公共利益需要对相对人企业进行关闭取缔,是多环节的综合过程,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生效行政许可的撤回,应肯定整个关闭行为的合法性——永兴县鲤鱼塘东风机砖厂诉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政府、湖南省永兴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要旨】相对人企业因政策性原因关闭,是多环节的综合过程,涉及不同主体不同行为,历经不同程序不同阶段,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生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而是行政机关贯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因此,不应以个别程序瑕疵作为认定整个关闭退出行为违法的依据,应当对整个关闭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肯定。相对人因公共利益而关闭退出,所受的直接损失有权利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701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8-14
法信 ·司法观点
一、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决定涉及信赖保护原则的考虑标准
《行政许可法》第69条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可以撤销”、“应当予以撤销”、“不予撤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信赖保护原则在各种利益之间的衡量,其标准需要考虑四个方面:
1.考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当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当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不予撤销;当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不应当予以撤销;当撤销违法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效率和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的原则的,不应当撤销。
2.考虑引起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性质及程度,对于程序违法不影响行政许可决定正确的,且通过事后补救能够纠正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的,则没有必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则有撤销行政许可的必要。
3.考虑引起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原因,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则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如果因行政机关审查不严造成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则要结合利益衡量原则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4.考虑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以相应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在起草《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对撤销违法行政许可的时限作出规定以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虽然《行政许可法》对一定的期限未予规定,但其立法本意蕴含着行政机关应当考虑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这一因素,以决定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
对于“可以撤销”、“应当予以撤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由此涉及受信赖利益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均可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关于撤销行政许可行为中具有大量的变数,在审判实务中也最具有争议和活力,孕育着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帝王条款”诚信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质内核。
(摘自杨临萍著:《行政许可法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具体表现。
如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娱乐游艺场所,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某市为了公共利益将该市的娱乐游艺场所的数量压缩到一半。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撤回没有违法行为的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对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再如某公民经批准在某处建房,后经地质部门调查确认该处为地质灾害易发地带,行政机关依法拆除了该人所建的房屋,对于该人所受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小煤矿、依法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如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回小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车辆的营运证。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摘自贺荣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