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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03点击率:262

  韶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备案、年检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许可内容;

  (三)取得许可的条件和方式;

  (四)办理许可的程序;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六)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当公示行政许可的数量。

  第五条 经政府决定进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设计的要求公示相应内容。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分别通过下列方式或途径进行公示:

  (一)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办事大厅窗口、触摸屏和公开栏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二)通过办事大厅或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依据的文件;

  (三)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公示行政许可需要填写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正、公开、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公告、公示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示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并予以公告,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该专项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

  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或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该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投诉处理机关、投诉方式、投诉电话以及投诉处理办法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客观条件不具备或暂时不适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许可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专门的内设机构或设定专门的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和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应当整合单位内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在一个“窗口”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若具备设立集中办事大厅条件,应当设立集中办事大厅,并参照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机制,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大框架下,统一标准,规范运行,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的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设置在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充分授权,赋予受理、初审和部分审批权。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授权窗口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窗口统一受理后,由本机关内部其他职能科室在承诺期限内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并由窗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本机关内设的多个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牵头协调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同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签订授权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授予的权限和承担的相应责任。

  授权责任书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八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企业市场准入类行政许可项目,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行政许可代办制,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聘请代办员跟踪落实项目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免费提供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许可需注意的事项。

  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内容发生变化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工作效率,或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监察部门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进行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的职责,对本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未按规定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