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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25点击率:273

  西安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指导、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审议我市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研究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重要问题。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审改办),承担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审改办设在市编办。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市编办是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下放、调整意见;研究提出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并组织做好动态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按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市政务中心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许可部门是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管理并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西安市市级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汇总目录》(简称《许可目录》)须经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许可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许可。

  第八条 《许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失效、废止的;经有权机关依法取消的;经依法批准在本市区域内停止实施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下放:国务院或者省、市政府下放的;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区县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调整的;行政许可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变更为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且该许可事项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新增: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新设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集中办理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书面审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格式文本制度、期限制度、责任制度等。

  第十条 行政许可部门不得自行取消、下放、调整、新增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取消、下放、调整、新增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市审改办组织审核,按程序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审定后,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自行增设前置许可条件或增加许可环节。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部门不得设定数量限制条件。有数量限制的,必须依法制定并公布许可数量、具体布点和遴选规则。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部门根据实际可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行政许可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受委托的行政许可部门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次委托。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市政务中心办理的,由市政府决定。

  经市政府同意不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部门应设立专门办事大厅,提供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向办事窗口充分授权,完善首席代表制度,明确窗口工作人员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市政务中心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格式文本。各行政许可部门对纳入《许可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格式文本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免费向公众提供,并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市政务中心确定一个牵头部门,按照“自愿申请、统一受理、限时办结、集中送达”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纳入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相关许可文件及证照统一由本部门驻市政务中心窗口一次性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我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在线服务,对审批办件进行动态监控和预警提醒,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许可中,对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确需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行政许可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行政许可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自行取消、下放、调整、新增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

  (四)在法定许可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许可环节的;

  (五)行政许可事项未进行公示,或未按《办事指南》要求进行公示并拒绝改正的;

  (六)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七)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未告知原因的;

  (八)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九)按规定应当进驻市政务中心而未进的,及许可事项已进驻市政务中心仍在原单位接件办理的;

  (十)在实施并联许可中不遵守并联审批相关规定或不履行主办或协办部门职责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窗口(监察室),处理有关投诉事宜。

  所有许可事项须纳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同步电子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县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法律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