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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施行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发布日期:2022-10-11点击率:195

  《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施行优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近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南宁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2017年6月,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2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南宁市8个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我市制定《办法》,将推进改革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化,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堵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同时也为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强有力的立法引领和法治保障。

  《办法》规定,市县两级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遵循“应划尽划”、市县两级划转事项相对统一、审批链条完整闭合的原则,将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全部划转至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确因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暂时不具备划转条件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接受统一协调监督。

  《办法》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等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联动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作会商机制,要求市行政审批局以及县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要与同级主管部门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会商,及时解决争议,部署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联动的具体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有关部门开展会商,可以邀请机构编制、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

  在促进审批服务优化方面,《办法》提出,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按程序编制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提供便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行政许可制度,健全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等行政许可办理机制,满足企业和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完善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根据申请人的自主意愿,采取依法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确保审批提速增效;提升公共服务,要求公共服务事项按规定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并参照适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在促进工作机制完善方面,《办法》重点对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作出制度安排。在职责分工上,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的审批职责、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明确,细化“审”和“管”的具体内容,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衔接联动上,就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协调配合、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核查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和主管部门职责的衔接时点、衔接方式、衔接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确保协调配合、审管衔接。

  在促进保障体系健全方面,《办法》从信息共享、智库建设、业务指导等方面,强化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的制度保障,明确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工作机制,细化信息互通的类型、推送方式和要求,为消除“信息壁垒”提供制度支撑。

  【来源:南宁云—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