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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地灾治理资质许可
发布日期:2022-06-17点击率:249

  近日,关于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创公司)行政上诉自然资源部撤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行政许可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自然资源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

  2019年6月25日,自然资源部收到实名举报,称江西中创公司2017年申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申报材料存在造假等问题。自然资源部经调查核实认定,江西中创公司资质申报材料中存在部分人员身份信息和5项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0年8月12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撤销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自然资发〔2020〕132号,以下简称“132号决定”),撤销原国土资源部2017年4月批准江西中创公司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涉案资质自始无效。2020年10月12日,江西中创公司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诉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2021年1月7日,江西中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然资源部撤销“132号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恢复公司资质,承担诉讼费用。2021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线上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自然资源部作出的“132号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江西中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1月7日,江西中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5月16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焦点

  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一审庭审中,对于自然资源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中关于江西中创公司申请涉案资质时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认定,江西中创公司表示认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六十九条并参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具有作出撤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职权。

  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原告提出“撤销涉案资质,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无法竣工验收,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张。北京市高院认为,原告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主要涉及其公司利益,尚不足以证明撤销其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工程项目由于涉案资质撤销无法竣工验收等理由,均属其基于欺骗取得行政许可应予承担的后果。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是原告提出“本案应适用2021年《行政处罚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及自然资源部对法律理解及适用有误”的主张。北京市高院认为,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8月作出“132号决定”时,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并未实行。一方面,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般依据作出时的法律,不能依据作出时尚未制定或尚未实行的法律。另一方面,“132号决定”针对涉案资质是否由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行审查,涉案资质应否撤销,不属于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法定处罚种类,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畴。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是原告提出“自然资源部作出‘132号决定’前未进行听证,违反程序正当性要求”的主张。北京市高院认为,听证不是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自然资源部在作出“132号决定”前,已将拟作处理意见的依据、理由等告知江西中创公司,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鉴于江西中创公司并未否认其申请涉案资质时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事实,本案亦非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自然资源部根据案情需要未对本案进行听证并无不妥。其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启示

  基于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予撤销,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江西中创公司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取得行政许可,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管理是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撤销江西中创公司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取得的行政许可,切实维护了公共利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在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中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了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切实维护了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了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