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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十余万买了农村老宅后拆迁获赔几百万?注意,别盲目跟风!
发布日期:2022-04-26点击率:265

  2003年,魏某某花了16万元买了刘某某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2017年,老宅院所在的区域被当地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拆迁),经过评估,魏某某至少可以获得四百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面临巨额的拆迁补偿款,卖家刘某某反悔,将魏某某起诉至法院,刘某某认为,她与魏某某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返还房屋宅基地及相关证件。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款也已付清,为何还会被起诉呢?

  原来魏某某是城镇户口,而刘某某老宅房屋则是在农村宅基地上,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城镇居民是不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所以,原则上来讲,魏某某购买刘某某老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问题是如果支持刘某某显然会对魏某某不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也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决,魏某某获得70%的拆迁补偿,刘某某获得30%的拆迁补偿款。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件有不少,但这会让许多人产生一种误解,别人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后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自己买了一定也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

  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虽然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有不少,可大家千万不要跟着学,更不要踩着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交易,也不要一度地认为别人买了能合法,自己买了也一定合法等。因为无论是现在的法律还是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城镇居民是不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如果你现在抱着“买了就有可能变成合法”的心态,到农村去买宅基地或房屋,那么日后有损失的势必是自己。

  因为,你即使购买了宅基地建了房,可能也不会被予以登记、确权,更不会被合法化。

  根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中的第36问:“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根据《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的第47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从上述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你不是本村村民,只要你是城镇户口或是外村村民,那么所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都很难会被合法化,也更不会被予以确权、登记、发证。而且最主要的是,一旦遇上了拆迁,那么想要像魏某某一样拿到高额的拆迁补偿款几乎是不可能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城镇居民、外村村民以购买、建造等形式取得房屋,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国家赔偿。

  而且在司法判例中也有明确指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村集体土地不具有合法使用权,依法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中应予安置的被征地农民。

  非农业户口取得宅基地想要予以确权被登记变为合法就真的不可能了吗?

  事实上,也并非所有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取得的宅基地都不能合法化,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包括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简单点来说就是,城镇居民如果是在1999年之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那么则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但如果是在1999年以后,那么则无法被确权登记,即使遇上了拆迁那么也不可能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咱最好是不要干,否则只会对自己极为地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