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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征收土地的,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可是依现实情况来看,法律所规定的征收程序似乎被相关人员遗忘在了角落,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征收方没有任何手续就强占了我们的土地,他们这么做合法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征地被审批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具体程序为拟定方案、予以公告、听取意见、报请批准以及组织实施。
可是实践过程中,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较低,往往低于被征收人征收之前的生活水平,不仅达不到补偿标准,还经常以各种方法逼迫被征收人尽早搬离或是交地。
彭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2018年4月的时候,相关政府部门在未出具任何手续及补偿方案的情况下,以高速公路改建、新建工程项目为由,强占了彭先生等30多户村民的承包地,并且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极低的补偿款汇入其银行账户。随后,相关政府部门便开始着手对彭先生等人的宅基地进行征收。
彭先生等人世世代代以耕地为生,面对相关部门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占耕地,征收房屋的行为,彭先生非常的无奈,可无奈归无奈,彭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为了获取此次征地及修路占地行为的相关材料,同月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此次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批复以及相关的审批、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
可是令凯诺律师没想到的是,相关部门却无故拒绝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书。凯诺律师认为该拒绝行为违法,于是在同年次月,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相关部门的拒收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申请作出处理。
同年,相关部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可是结果同样令凯诺律师失望,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是推脱责任的违法行为,于是再次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可是相关部门依旧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借口。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之下,上级部门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根据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实践过程中,像彭先生这种现象的情况非常的多,征收方为了尽快达到征收的目的,通常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搬离或是交地。那么且不说相关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就单从相关部门违法征收行为来看,就已经给被征收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违法征地会负出什么代价呢?
根据相关部门下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等等。
对国土部门及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篡改案件材料;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等都依法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违法占地被征收人怎么做呢?
违法占用老百姓耕地,不仅给老百姓造成损失,也极有可能会产生社会矛盾。因此,面对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老百姓一定要保持冷静,对强占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保存好相关征地材料以及报警通话记录。同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维护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