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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但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02-28点击率:396

  不少人在遇到拆迁时,关注的往往不是征收项目本身,征收程序是否正确,而是征收补偿。但这个征收补偿有的地方会直接先给村委会,再让村委会发放至农民手中,可是在具体发放过程中,有的地方村委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老百姓利益。

  当自己的权益被害后,村民会向村委会去申请村务公开,但有的村委会则会以“这是秘密文件”、“这些材料与你无关”等各种理由拒绝公开。那么,此时被征地农民应当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所谓的村务公开其实就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村里的公告栏、村里户外LED屏宣传栏、手机app、触摸查询机、电脑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一般而言,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农民利益的事项,本就在村委会公开范围内,而土地征收补偿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也应是在公开范围内的。所以,当村民认为村委会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而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时,村委会应当要依法予以公开,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而不能以所申请事项为国家机密等为由不予公开。如果,村委会拒绝村民的村务公开申请,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合法的。

  那么,申请村务公开被村委会拒绝之后应当要怎么办呢?

  被拒或是所公开的事实不真实,村民可以向人民政府反映,要求其调查、核实情况,并要求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反映情况后,相关部门没有对此事展开调查、核实,也没有做出任何结论,或是村委会仍然继续装聋作哑,看不见问题,那么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公布,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接到村民举报后,相关部门有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的义务,不能直接将这一件事情安排给下属部门,自己却不管不顾。因此,实践中,如果村民遇到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处理所反映的事项,或是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结论,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