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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涉及国家及被征收人双方的利益,所以,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尽可能地做到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侵害被征收人权益,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将涉及被征收人权益的一些事项依法积极地主动公开。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不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信息(比如征地批复、安置补偿方案、征地公告等),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所以,许多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掌握相关的征收拆迁违法点,通常会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在获得相关证据材料后,然后具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被征收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之后,相关部门往往会以所申请的信息材料涉及隐私、秘密等各种理由拒绝公开,或是置之不理、超期答复、答非所问等。总之,被征收人得到的答复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
吃了闭门羹后,可能会让许多老百姓产生一种疑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回复,难道是自己没有权利向他们申请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一些涉及自己权益的信息,老百姓是有权向他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若征收方不依法主动公开涉及自己权益的征迁信息,被征收人是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公开,或是拒绝公开,其行为就属违法。
那么实践中,若遇到相关部门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予以答复,或是答非所问时要怎么办呢?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那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均在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之内(比如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相关规划书、计划书等)。因此,若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超期不予答复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不论所申请的信息能否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所以,如果相关部门超期不予答复,把自己晾在一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2、对于答非所问的
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所申请相关信息的要求予以答复,不能随意地给当事人答复,更不能答非所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以答非所问的方式来予以答复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3、对于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除了会遇到以上两种情况,我们还会遇到行政机关以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的情况。
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