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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颁证违规宣传后果要各自承担
发布日期:2021-11-22点击率:334

   「案情」

  原告:天津市某食品厂

  被告:某社会调查事务所

  原告为一个体工商户,经营小食品制造。被告为事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专题调查和产品评价及市场预测、产品的品牌调查等工作。

  2000年10月被告电话告知原告已被评为“社会公认满意单位”。原告向被告交纳2000元后,被告向原告颁发“质量百优示范单位”证书及标志牌。2001年2月被告以开展“3??15信誉单位(产品)”活动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原告交纳1500元费用后,被告向原告颁发了阮师傅面包系列“3??15信誉产品”证书及标志牌。之后原告将上述两项内容印刷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因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青分局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原告进行处罚,内容包括没收印有虚假标志的包装物40000个,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罚款人民币41500元。之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其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1200元,返还颁发证书所收取的3500元费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定被告并不具备颁发证书的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颁发证书所收取费用3500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所受损失71200元的50%计35600元。

  三、原告其他请求均予驳回。

  「评析」

  本案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向其颁发证书的3500元费用,法院予以全部支持,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此项费用。其根据是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文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中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需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并报国务院审批。而被告根本不具有发布排序评比的资格。被告的业务范围并不能说明其具有排序评比的资格。所以,被告排序、评比、颁发证书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所取得的相关费用理应返还。 对于被告违法颁证所引起的工商部门对原告进行处罚及原告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之所以由原告对工商部门的处罚承担50%的责任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的:首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9月发布的《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亦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以损害竞争对手。原告将用金钱换取的“荣誉称号”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煷佣?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次,原告作为经营者希望获得某种荣誉称号本是无可厚非的,但也应通过正当的途径。对于被告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颁证形式应当具有相应的分辨能力,应对被告是否具有此项资质进行考证。而原告为了经营利益的需要而急于获取这种“荣誉”,并未对被告是否具备颁证的资质进行核实。再有,工商部门对原告进行处罚的数额是根据原告印刷包装物数量所定。所以在认定被告乱评比、乱排序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前提下,亦考虑原告的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以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对比实验、宣传介绍、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形式,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效依据的“排行榜”和“推荐品牌”等企业营销信息,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这些排序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营销活动,增加了企业负担,助长了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

  本案中的被告就是在这方面较典型的单位。被告的名称很容易让人对其资格产生信任感,认为其具有评比的职能。笔者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了解到,截止到2000年12月,由被告发放证书的单位就有474家,被告从中获利160000元,这个数字是相当可观的。就本案来讲,原告是一家个体食品小厂,生产品种为面包等小食品,被告采取街头拦截、问卷调查形式检验食品卫生及质量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从被告提交的市场调查证据上分析,对于一个并不知名的品牌,在被告的调查中竟会有很多人知晓,也说明了被告调查的虚假。被告只是借用其名称的优势,利用某些单位意图用荣誉称号装饰牌匾借以盈利的心态,诱使众多单位上当,这些单位用几千元资金换回来的只是一个成本不过百元的虚假的证书。

  笔者在处理此案后方注意到,在大街小巷上许多单位都挂有被告所发布的标志牌,这些单位以银行及下属分理处、学校居多。据了解该调查事务所在其他省市的分所也在进行着上述违法盈利的行为。经营者和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应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举报。同时,要确立以质量、服务赢得市场的观念,在公平竞争中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不给各类乱评比乱排序活动以可乘之机。经营者在宣传自己商品的同时亦应遵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达市场公平竞争的局面。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