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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分级审批权限,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
分级审批权限
层级权限划分依据
终审机关
备注
1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市级、县级
负责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市县同权)。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3.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级燃气管理部门
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2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5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6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省级、市级
省级负责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1.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不含公路、铁路、水利水电、 通信)、二级(不含铁路);2.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不含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水电、水运)、二级(不含铁路、民航)。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198、199项;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级负责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7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道路、桥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道路、桥梁。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9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市城管局管理的绿地、树木砍伐、移植。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实施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绿地、树木砍伐、移植。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市级委托部分。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2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建县域内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3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直管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的审批。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的审批。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4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省级
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5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认定
市级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省级、市级
省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17、18项;
4.《房地产资质证照分离衔接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级负责原三、四级资质的注销。
1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省级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省级
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九条;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省级
负责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省级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省级
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3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
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的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的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5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排水户向市城管局直接管理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许可。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排水户向县级管理的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8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29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市级
省级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类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级负责管道燃气类、燃气汽车加气站类、瓶装燃气类、其他经营类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1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2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以下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市城管局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或桥梁上行驶的。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以下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县级管理(县级负责)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或经过城市桥梁的。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级管理的道路上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级管理的道路上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4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市级、县级
市级负责市辖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县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5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省级、市级
省级负责以下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1.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不含海洋);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19项;
3.《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级负责工程勘察劳务企业资质认定。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36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省级
负责以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1.工程设计行业和专业资质甲级(不含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海洋)、乙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电子、通信);2.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乙级;3.事务所资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20项;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省级
负责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1.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甲级(不含铁路、航空);2.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乙级。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附件1第22项;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